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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隔6年,党中央修订这一重要文件,有多个新变化

发布时间:2025-08-17 浏览量:

据新华社8月11日消息,近日,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新《条例》”)。

这是时隔6年之后,中央对这一文件进行修订——2019年11月,中共中央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旧《条例》”)。

党校(行政学院)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,是党委的重要部门,是教育培训干部和党员的主渠道,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,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。

新《条例》包括十章,分别是:总则,设置和体制,班次和学制,教学工作,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,开放办学,学员管理,队伍建设,校风、教风和学风建设,机关党的建设,办学保障,执行与监督以及附则,共75条。

政知君注意到,与旧《条例》相比,新《条例》有不少重要变化。

增加“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”

在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遵循的原则方面,新《条例》增加了不少规定,包括:

“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”“提高人才培养引进水平”“继承和发扬办学治校的光荣传统”“坚持系统观念,注重统筹谋划、整合资源,不断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。”

在“党校(行政学院)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”方面,新《条例》增加规定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。

同时还增加规定,“树立正确的权力观、政绩观、事业观”“全面提高履职能力,增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”。

另外,“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,反对任何滥用职权、谋求私利的行为”也是新增内容。

每学期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比不低于20%

在“设置和体制”方面,新《条例》增加规定,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。

新《条例》明确:

与旧《条例》相比,“坚持全党办党校”“兼任党校(行政学院)校长(院长)的党委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”是新增内容。

新《条例》明确,“把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,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。”旧《条例》的规定是“每年专题研究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”。

另外,新《条例》明确:

这一规定与旧《条例》也有区别。旧《条例》规定,“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(行政学院)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%”。

另外,新《条例》还规定,县级党校(行政学校)应当成为培训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、主阵地。

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,统筹用好党校(行政学院)资源,提升县级党校(行政学校)办学水平。基础薄弱、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(行政学校),可以通过加挂市(地)级党校(行政学院)分校牌子等方式,多措并举开展办学等。

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进修班培训县委书记等

在 “班次和学制”方面,新《条例》对“ 开展基本培训 ”提出了相应的要求,包括:

“明确培训的对象、内容、方式、学制、周期等关键要素”“避免重复培训、多头调训和多年不训”“坚持集中学习,有条件的党校(行政学院)应当做到集中住校培训,严格规范管理”等。

新《条例》明确,党校(行政学院)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对象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,主要开设进修班、培训班、专题研讨班、理论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等。

在进修班、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的规定方面,新《条例》也有不少变化。

比如,在举办进修班的规定方面,旧《条例》的规定是,“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。”

新《条例》针对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进修班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委党校(行政学院)进修班、市(地、州、盟)委党校(行政学院)进修班、县(市、区、旗)委党校(行政学校)进修班等规定了不同的培训时间。

同时,培训对象的规定也有所区别。

以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进修班为例。

旧《条例》规定:

新《条例》则规定:

另外,新《条例》明确,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精神、中央全会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,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,在党校(行政学院)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。学制一般为3-5天。

这一规定与旧《条例》也有区别。旧《条例》的规定是,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,在党校(行政学院)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。学制一般不少于5天。

新增考核“遵规守纪情况”等

在 “ 开放办学 ”章节,新《条例》增加规定:

在“学员管理”方面,新《条例》明确,坚持从严要求。

“应当严肃培训期间党内政治生活”是新增内容。

在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方面,新《条例》规定:

其中,考核“遵规守纪情况”是新增内容。

此外,新《条例》规定,“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,由党校(行政学院)视情节轻重,商组织人事部门,给予约谈提醒、通报批评、责令退学等处理;情节严重的,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、党纪政务处分。”

与旧《条例》相比,这一规定也有所不同。

旧《条例》的规定是,“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”

在学员请销假制度方面,新《条例》也有新增内容,“学员在培训期间,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、出国(境)考察等任务。”“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,必须严格履行手续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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